新建发电机组商业运营无需上报审批
时间:2015-06-09 来源:中国电力网 点击量:108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能源局取消对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这对于发电企业(燃煤电厂、核电及风光项目)而言是极大的利好。近期国家能源局各个派出机构正在对此进行宣贯和落实,由行政审批向厂网双方协商转变。
按照规定:
一、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工作,各发电企业不需提出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申请,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不再出具新建机组首次并网及进入商业运营的批复函。
二、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再作为新机商转的基本条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不再组织开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新建机组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停止执行调试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电价。
三、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90天内,新建机组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届时未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可申请由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经核查认定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的,必须在具备商业运营条件时点起进入商业运营,同时按调试电价追溯结算已按国家规定电价结算的电量。不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的,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
四、电网企业负责按月向国家能源局相应派出机构报送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情况。以往,按照《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第八条: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程序:
(一)发电机组经并网调试运行满足规定的条件后,向相应电力监管机构提交进入商业运营的申请及相关文件。
(二)电力监管机构受理发电企业申请及相关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电力监管机构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意见书(以下简称商转意见书),并通知相关电网企业。”
第九条:“有关各方应在新建发电机组满足第六条要求后90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取得商转意见。”
此外,发电企业还必须“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并网安全性评价是转入商业运行的前置条件,由监管部门指定的评价机构作出评估,评估过程需要对发电厂设备及资料逐条逐项全面核对,一台百万千瓦机组收费二三十万元不等,且评审过程繁杂。
参与并网安评的有:电网企业、发电企业、能源监管机构、电力行业协会、电力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业或机构。
并网安评涉及并网发电机组的电气一次设备及系统、电气二次设备及系统、调度运行及安全管理等多方面内容,涉及面宽、工作量大等特点。在2014年之前,甚至强制要求对已投运机组每五年一次定期开展并网安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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