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张二倍工资 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时间:2016-10-21 来源:慧聪网 点击量:155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何时签订劳动合同、何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等管理过程中的问题是各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为此,10月19日,英才网联旗下金融英才网特邀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钟新霞律师,主讲“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及风险防范”主题沙龙,用实际工作经验就劳动合同中常见的问题及风险防范来做详细的讲解。
钟律师给在场的HR讲述了一个案例:
王某于2005年3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署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1年2月3日,此后未续签。2013年1月25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王某于2013年3月26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该案是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自2011年2月4日开始应支付二倍工资,总计12个月,到2012年2月4日满一年起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考虑时效问题,王某能主张二倍工资的时间段为2011年2月4日至2012年2月3日。如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则王某于2013年3月26日申请仲裁,往前计算一年为2012年3月26日。故该案中,王某的二倍工资主张已过时效,不予支持。
钟律师提醒,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在场的HR也提出了自己的问题,比如:劳动者提交辞职信后能否反悔?
对此,钟律师表示,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系形成权,一经到达即生效,无法撤销。劳动者事后的撤销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状态不被变更。用人单位如果因为劳动者的辞职而开始招聘新员工或对其他员工作出了新的工作安排,任意的辞职撤销对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以及应聘的流动人才都会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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